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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,没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责任。
编辑:lxq0027 | 时间:2015-09-04 | 浏览:9694次 | 来源: 网络

在线咨询:刘某结婚时与丈夫约定,不收养其与前妻生育的儿子,以后要生育自己的子女。因孩子的生母在国外工作,故孩子上寄宿学校,每个周末回家。但婚后不到半年,丈夫10岁的儿子玩弹弓将同学的眼睛打伤,伤者家长向法院起诉,要求巨额赔偿并将我夫妻二人列为被告。我是否也要因此承担赔偿责任?

律师在线解答: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。虽然《婚姻法》第23条规定:“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。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、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,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。”但该法第27条第2款规定:“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,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。”你与丈夫之子并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,因此,只要你向受诉法院说明这一情况,法院不会判决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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