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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自诉案件能否私了?
编辑:tanxin | 时间:2016-08-09 | 浏览:5045次 | 来源: 网络

自诉案件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,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。它包括3种类型:1、告诉才处理的案件,在此仅指侮辱、诽谤案;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;虐待案;侵占他人财物案。2、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。这里指的是犯罪情节较轻,可能判处较轻刑罚,例如拘役、管制、单处罚金、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。如轻伤害案、重婚案等。3、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、财产权利的行为,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。

  根据自诉案件的特点,自诉案件一般可以“私了”,“私了”在法律上的意思是指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或自诉人撤回自诉。为了实现“私了”,被告人在判决前应认真阅读自诉状,找出自诉人在自诉状中指控的事实,分析这些事实是否存在,真实程度如何。如果指控的事实存在,而且已构成犯罪,有可能负刑事责任,那么,就应从思想上认真悔罪,向自诉人赔礼道歉,该赔偿的赔偿,并保证以后不再犯,力争使自诉人撤回自诉。对此,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2条作了明确的规定,即“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,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”。

  至于自诉人不同意“私了”,被告人该如何应诉?在这里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:

  第一,自诉状上指控的事实存在,而且已构成犯罪,可能负刑事责任,应按照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要求,拟写答辩状,听从人民法院的诉讼日程安排,开始诉讼程序。

  第二,如果自诉状中指控的事实存在,但不构成犯罪,则要在答辩状及法庭辩论中依据刑法理论及有关法律规定,阐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,不应受到刑事处罚。

  第三,如果自诉状中指控的事实不存在,就要在答辩状及法庭辩论中拿出证据,说明自己没有实施自诉状中指控的犯罪行为,同时要求自诉人摆出指控犯罪的证据。

  第四,在诉讼过程中,还可以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3条的规定,对自诉人提起反诉。换言之,就是告自诉人,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自诉人诬告陷害他人的刑事责任。但提起反诉时应注意,自诉的内容必须限制在自诉人提出指控的范围内,反诉的对象必须是同一案件的自诉人,反诉的时间也必须是在收案之后,宣告判决之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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